公共場所消毒技術
瀏覽量:1784 發布時間:2021-04-15
公共場所消毒技術規范
總 則
1.1引言
為了預防公共場所和公共用品傳播染病,保護人民的健康和社會安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消毒管理辦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訂《公共場所消毒技術規范》(簡稱規范)。
本規范規定了公共場所環境和公共用品的消毒方法、效果檢測和監督方法。
1.2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負責公共場所和公共用品衛生的事業和企業單位。包括:醫療衛生機構內的公共場所和公共用品、文化娛樂場所、浴業服務單位、賓館、飯店、酒吧、茶館、公共交通工具和環境、商店和購物場所、社區活動場所、學校、圖書館和書店、公用二次供水水箱和貯水容器、游泳池、銀行和貨幣、幼托機構、體育場所和公共健身器材、美發美容店、空調系統等。
1.3 名詞術語
1.3.1 公共場所 對公眾開放的,人民大眾都可進入活動或接受服務的場所。是由人工建成的,供公眾使用的活動空間。
1.3.2 公共用品 向公眾提供,為公眾服務,眾人均可使用的物品。例如:健身器材、娛樂器材、茶具、餐具、二次供水水箱等。
1.3.3 消毒 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殺滅或去除外環境中病原微生物及其它有害微生物的過程。消毒是個相對的概念,只要求殺滅或去除外環境中的有害微生物,而不是所有微生物,使其達到無害化的程度,而不是全部殺滅。
1.3.4 消毒劑 用于殺滅和去除外環境中污染的致病性微生物及其它有害毒素的化學和生物制劑。
1.3.5 消毒器 以物理或化學因子作為消毒因子,配以發射裝置和其他輔助裝置而制成的用于消毒的機器。例如:干熱消毒器、壓力蒸汽消毒器、空氣消毒器等。
1.3.6 外環境 指人體所處的環境,包括環境物品、水、空氣、墻面、地面、天花板、用品等。也包括人體表面和表淺體腔。
1.3.7 滅菌 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殺滅物品上污染的微生物。滅菌是個絕對的概念,要求殺滅所有微生物,包括致病的和不致病的。要求完全殺滅而不是使微生物減少到一定水平。但在實際工作中,要把污染的微生物完全殺滅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求達到一定的滅菌概率(10-n),在醫學滅茵中一般要求達到10-6。在公共場所和用品消毒中,凡進入人體無菌組織和體腔的用具,必須進行滅菌處理。
1.3.8 滅菌劑 用于滅菌的化學制劑。目前國內外使用的滅菌劑有:環氧乙烷氣體、甲醛氣體、戊二醛液體等。
1.3.9 滅菌器 用于滅菌的器械或裝置。例如:干熱滅菌器、壓力蒸汽滅菌器、環氧乙烷滅菌器、等離子體滅菌器等。
1.3.10 清潔劑 含有表面活性劑,具有去污作用的洗滌劑。用于清洗物品,例如:洗液、皂液、肥皂等。
1.3.11 抗菌清潔劑:由表面活性劑和殺(抑)菌物質配合而成的去污殺菌(除菌)洗滌劑。例如:抗菌洗液、皂液等。
1.3.12 消毒員:經過技術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的,從事公共場所和公共用品消毒的人員。
1.4 本規范引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文通過本規范的引用,成為本規范的條款,其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本,均不適用于本規范,然而鼓勵使用本規范的各方,研究并使用這些文件的較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較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1)GB/T 18204.1 公共場所空氣微生物檢驗方法
(2)GB/T 18883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3)GB 9663-1996 旅店業衛生標準
(4)GB 9664-1996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
(5)GB9665-1996 公共浴室衛生標準
(6)GB 9666-1996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
(7)GB 9667-1996 游泳場所衛生標準
(8)GB 9668-1996體育場所衛生標準
(9)GB 9669-1996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10)GB 9671-1996 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
(11)GB 9670-1996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
(12)GB9672-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準
(13)GB 9673-1996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
(14)GB 15982-1995 醫院消毒衛生標準
(15)GB 16153-1996 飯館(餐廳)衛生標準
(16)GB 17217-1998 城市公共廁所的衛生標準
(17)GB/T17729-1999 長途客車內空氣質量要求
(18)GB 18081-2000 火葬場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19)GB 19258-2003 紫外線殺菌燈
(20)WS205-2001 公共場所用品衛生標準
(21)消毒技術規范,2002,衛生部